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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务战略 > 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差别取价)是独占者对同一种物品向某些消费者收取的价格高于另一些消费者,或者对少量购买的消费者收取的价格高于大量购买的消费者。通常以顾客对象、地区等特性作为区分。但并不是所有的价格差别都是价格歧视。 查看详情>>

市场是独占性的,卖者是一个独占者,可以控制价格; 卖者能够了解不同层次的买者购买商品的愿望和能力(即知道他们各自的需求弹性)。有些消费者愿意支付较高价格,且卖方可订出他们愿意支付的较高价格; 卖方可防止消费者将产品或服务大量转卖套利。 查看详情>>

又称为“完全差别取价”,在生产者可以完全获知消费者的需求条件下,生产者依照消费者每一单位愿付最高之保留价格来销售,以剥削全部消费者剩余的订价方式。 消费者剩余全部转化为实际收入。 一级价格歧视也叫完全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对每一单位产品都按消费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出售。其均衡条件是P=MUV=MC。 此时的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完全等同于完全竞争市场上的情况。一级价格歧视下的资源配置是有效率(MUV=MC)的,尽管此时独占厂商剥夺了全部的消费者剩余。 二级价格歧视 又称为“区间定价”,生产者依照消费者不同的购买数量区间,订定不同的价格出售,以剥削部分消费者剩余的订价方式,例如计程车里程。分“区间定价法”及“数量订价法”,区间定价法举例如:用水1~10度价钱和用水10~20度价钱算法不同;数量订价法举例如:水果1斤20元,5斤90元。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