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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经法规 > 会计工作的交接

1.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 3.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 查看详情>>

1.提出交接申请。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 2.移交前的准备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 尚未登记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 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由移交人负责。(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5)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