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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经法规 >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查看详情>>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查看详情>>

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查看详情>>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查看详情>>

由于本票的信用性低于汇票与支票,因此中华民国票据法特别规定本票可以直接经裁定为强制执行。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