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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财经法规 > 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其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查看详情>>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包括: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查看详情>>

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 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查看详情>>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