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查看详情>>
政府采购的主体(又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查看详情>>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查看详情>>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谓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谓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谓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查看详情>>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监察机关的监察; (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 (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 (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在指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 (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9)其他法定义务。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