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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查看详情>>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没有扣除的问题。 查看详情>>

(1)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企业对累计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5)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①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③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