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税的一种,是对契约、凭证、书据、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种。纳税人通过在文件上加贴印花税票,或者盖章来履行纳税义务。 中华民国(台湾) 中华民国印花税法 印花税属凭证税,而凭证之种类繁多,并非各种凭证均需贴用印花税票,故税法采列举式规定,仅规定应税之凭证始应缴纳印花税。而缴纳方式亦非仅贴用印花税票一途,亦可使用缴款书逐件缴纳或汇总缴纳,属于地方税由各县市政府征收。 税率 依照《印花税法》第7条: 银钱收据:4‰(千分之四) 承揽契据:1‰(千分之一) 典卖、让受及分割不动产契据:1‰(千分之一) 买卖动产契据:每件税额12元《台北市税捐稽征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目前,中国大陆的印花税征收,是依据于1988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征税范围包括十三大类,并根据相应内容分为税率和定额征收两种。其中,施行税率征收的,自万分之零点五起至千分之一不等。定额则按件收取,每件五元。由书立人双方自行黏贴。印花税目前为地方税,由各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