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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基础 > 下岗

下岗,是中国大陆的特有名词,即退下工作岗位,指中国大陆国有企业在机构改革中失去工作的工人。工人仍属该工厂单位,但没有工资,实际上等于失业,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中国大陆官方首先提出并在中国内地所广泛使用的名词。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发表《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城市改革的开始,并在1985年全面展开。早在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营经济)占据了90%以上的工业总产值。而且企业的生产经营脱离市场,一切产品生产由政府下达订单;而掌握企业主导权的并不是工厂厂长,而是国家委派的干部——公方代表或上级党委委派的党支部书记。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极少部分的私营企业,工人一律不得被辞退,也没有相应的破产措施;部分亏损严重的企业只得由国家背负这些不良资产。缺乏竞争、不负盈亏的企业,在主观上没有研发新科技、扩大再生产的动机;结果在同期世界上大部分资本主义国家都抓住了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导致中国大陆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 查看详情>>

下岗实质是一种变相的失业,虽然工人失去工作,但仍挂属于原单位,且没有工资。若然自行离职,则得不到劳动补偿。因此大量下岗工人因有长工龄,不希望连补偿也失去。所以多数下岗工人既无工作,也无收入。多数工龄补偿为一至十万,有部分国企拖欠工人补偿,也有用解散为借口不给与下岗工人任何补偿。 查看详情>>

在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官员贪污腐败问题,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下岗失业工人年龄多在四五十岁,对于大部分只有工厂经验而没有其他技能的工人来说,使这类人群的再次就业存在极大的困难。于此同时,伴随着医疗制度改革、教育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的多重打压,使这类人群生活更加困难,成为中国大陆现阶段城市贫困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农民工一同被称为“弱势群体”。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