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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费

遣散费(港澳称为遣散费,台湾称为资遣费),是雇员在被裁员或公司结业时将会收到的补偿金。 相关规定 香港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凡雇员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不少于24个月,而遭雇主裁员或停工,雇主即须尽快向雇员支付遣散费。 如雇主未有发放,雇员可以书面通知书形式向雇主申索遗散费,雇主须于被通知后两个月内向雇员支付遣散费。 遗散费根据工资换算。 长期服务金 根据《雇佣条例》,凡雇员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满5年,而遭雇主解雇(不包括裁员)或不获续约或于在职期间身亡或证明永久不适合担任现时工作而辞职(需注册医生或注册中医证明)或年满65岁因年老辞职,雇主均须于合约终止后7天内向雇员支付长期服务金。而由于雇员不能同时申索遣散费与长期服务金,以及其计算方费完全一致,香港一般会把长期服务金与遣散费混为一谈。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