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公司(英语:General partnership,日语:合名会社),中华民国公司法四种公司之一。指依法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法人型态之一。该公司型态最大特点在于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 无限公司亦分无股份划分之无限公司及有股份划分的无限公司,不过股份划分并不影响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因承担责任风险等因素,今以无限公司型态成立的商业团体并不普遍。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