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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日语:抵当権、英语:hypothec、法语:hypothèque、德语:Hypothek),是指债权人可以在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对象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国的抵押权制度一般都不以抵押物的转移占有(与质权不同)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使用抵押物并获得收益,但部分国家地区也有规定需要交付的。 查看详情>>

日本法上的抵押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下文中提及日本民法典时,仅注明条文数。 总论 抵押权概论 日本民法第369条第1项规定:抵押权人对于债务者或第三人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为债务提供担保的不动产,有权在其他债权人之前将其用于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369条1项)。 首先,债权人(抵押权人)为确保自己债权的安全,在抵押权设定人(通常为债务者。参照物上保证)的不动产或者权利(地上权和永小作权)上设定抵押权。由于抵押权为非占有型担保物权,仅需各方对抵押权设定的合意就可以设定(176条)。但是由于不动产登记是对第三人的对抗要件(177条),而且抵押权的实现通常需要登记事项证明书(民事执行法181条1项3号),因此几乎所有的抵押权都会进行登记。 查看详情>>

法国法中的抵押权分为三个种类,即约定抵押权(hypothèque conventionnelle)、裁判抵押权(hypothèque judiciaire)及法定抵押权(hypothèque légale)。 约定抵押权 约定抵押权为根据当事者之间的合意而被设定的抵押权。 查看详情>>

英国苏格兰地区民法体系也有抵押权制度,其中包括约定抵押权(即冒险冒険借贷(en:bottomry)与货物冒险借贷(en:respondentia))与法定的默示抵押权。后者中最重要的就是土地主用以担保租金的抵押权(相当于英格兰法中的distress,即自力救济的动产扣押),其对象包括土地上饲养的牛羊等家畜。 查看详情>>

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2660条将抵押权定义如下。 抵押权是指为了履行债务而在债务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该财产无论为谁所有,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典规定的顺序,将其占有或者变卖后,从其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A hypothec is a real right on a movable or immovable property made liable for the performance of an obligation. It confers on the creditor the right to follow the property into whosoever hands it may be, to take possession of it or to take it in payment,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