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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统税处

统税首见于1904年。清朝末年连年战争,国库空虚,为了充裕国库特地新增的新型货物税,谓之统税。该赋税为课征于特定货品的货物商品税。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之后,延续其政策,并设置煤油特税处作为课征机关。1928年12月,《国民政府财政部组织法》修正,行政院财政部设关务署、盐务署、总务司、赋税司、公债司、钱币司、国库司、会计司、烟酒税处、印花税处及卷烟煤油税处。1929年5月9日,因应煤油税改归海关征收,卷烟煤油税处改名为卷烟统税处,仍隶属于行政院财政部。该处将卷烟、麦粉、棉纱、火柴、水泥五种货物做为主要货物课征对象,课征税率则从2.5%-80%不等。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