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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外部监督。 查看详情>>

(1)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等。 查看详情>>

1)审计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2)审计方式不同    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准则、规则。   (3)审计的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审计一次。 (4)审计职责和作用不同    内部审计: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不对外公开;    注册会计师审计:需要对投资者和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5)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代表总经理或董事会实施的组织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以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查看详情>>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审计业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的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查看详情>>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查看详情>>

1.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查看详情>>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查看详情>>

(1)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 (2)所设账簿是否合法; (3)是否私设账簿。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等 查看详情>>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监督 查看详情>>

(1)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