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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地区对审计报告的签署资格均会有一定要求,并非所有会计师组织一般会员可享此法定权力。 查看详情>>

一、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 ​又称为个人会计师事务所,由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相无限责任。 ​二、独资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 ​它的优点是,容易设立,比较灵活,能够在代理记账,代表报表和代理纳税等方面较好地满足小企业对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需求,虽承担无限责任,但实际发生风险的程度相对较低。 查看详情>>

一、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 ​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 ​它的优点是,最高的股东人数不受限制,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可以促使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提高控制风险的能力。缺点是,建立一个跨地区、跨国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要经历较长时间。任何一个合伙人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查看详情>>

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 ​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特点 ​它的优点是,有利于较快筹资资本,较快扩大事务所经营规模。缺点是,最高股东人数受限制,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注册会计师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利于强化对注册会计师不当执业行为的约束,淡化了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 查看详情>>

一、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的定义​ ​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又称为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 二、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的特点​ ​它的最大特点在于融入了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优点,摒弃了它们的不足。 查看详情>>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定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查看详情>>

一、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定义​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是可以审计上市公司,参与IPO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果没有证券资格的话,就只能做普通的年审,验资、参与专项审计这些传统的事务所业务。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