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臣百科欢迎您! 理臣:理臣教育官网 理臣咨询官网
400-835-0088
会计百科
首页 > 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定义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是普通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产生与发展
为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0年7月联合发布制定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鼓励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事务所的特征
特殊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