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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特别法人。 查看详情>>

公法人 指依据公法规定而成立之法人,如众所悉知的国家,国家所得设立之其他行政主体(如地方自治团体),以及法律明定具有公法人资格的人民团体等,均属于公法人。其实,除了国家以外,其他由国家直接或间接得设立之行政主体,尚可进一步细分。 公法社团 指由多数成员或会员所组成,在一定范围内得行使公权力之团体。例如县、市、乡、镇等。 公法财团 指由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达成特定公共目的,捐助一笔钱财而设立之财团法人。例如: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 公共营造物 来自日本翻译汉字“公(の)營造物”或迳称“營造物”,为德国行政法学概念“öffentlich-rechtliche Anstalten”,指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为达成一定之公共目的,依据法律或法律授权,结合人与物使其能持续提供一定给付而设立之一种组织体。但日本跟台湾行政法实务上只承继“物”的概念,“人”则以行政法人组织之。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