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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Loan shark;又称放数)指要求特别高利息的贷款。元代称羊羔利。高利贷债权人通常称作大耳窿或地下钱庄;在马来西亚,新加坡一带又称为“阿窿”。由于高利贷在很多地区是非法或受很大的法律限制,这些契约一般必须抵押,甚至必须立下字据。非法的高利贷借款契约不受法律保护,契约很可能在法庭会被宣告无效。 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无高利贷罪的规定,即高利贷本身并不入罪,同时高利贷利息的高低也并不是判断罪与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但是根据《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但如果债权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债务人还贷,或是恶意侵吞债务人合法财产,则犯罪相关刑法。 而刑法另有一条专法第175条为《高利转贷罪》,指从其他金融机构以较低利息贷来款项后加帽子,更高利转贷他人,形同实质非法经营一种地下银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以企业行为从事的处罚企业实质掌权者和相关主管。 查看详情>>

砍头息 “大耳窿”放贵利有“九出十三归”的惯例,例如借钱10,000元,以先扣当期利息和手续费到手只有9,000元是为一千元砍头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目前已经规定砍头息为非法,诉讼中自动从本金减去。 由于进行高利贷所带来的可观利润,产生透过各种手段来回避政府对高利贷的规管,当中一个就是借用“手续费”这概念来取巧砍头息。例如9出13归的例子高利贷会声称取走的1000元事实上被视作手续费或介绍费,但目前大陆人民法院上已经不承认此种说词。 近年甚至有人向财务公司借钱但感觉不对临时反悔离开,并无借钱,却被一伙的中介人开始追讨介绍费的事件发生。因此,借贷时不可不提防这些匪夷所思陷阱。 查看详情>>

港澳一带称高利贷为“大耳窿”即“大耳洞”的由来有几种说法: 昔日粤省、港澳,主要在街市放数,街市档口无论肉贩、菜贩,遇有输钱赌徒,或周转不灵者,便向有三合会背景的地区性黑社会“大耳窿”集团借钱,正所谓“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债务人在街市谋生,每日要做生意,不怕逃跑,乃常借得款。昔日银钱交易,大数目多数用“大头”(银元),小数目为“铜板”(硬币),高利贷者收数后,多数将银元、硬币之类塞在耳窿,年久月深,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撑大,故称为“大耳窿”。 杨子静编著《粤语钩沉》(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收录了“大耳窿”的条目:“香港、澳门放高利贷的,被称为‘大耳窿’,乃‘大耳窿鬼’的略称。原指从前活动于上海的犹太富人,一般载一大耳窿(即耳环)作饰物,多以放高利贷出名。” 查看详情>>

在1990年代香港的信用卡普遍向过期还款的客户收取高达25%年利率的罚息。若连同手续费亦当中利息支出的一部分的话,事实上所收取的利息已经触犯高利贷。举例说: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