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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收法律 > 奢侈税

据信于1810年,由普鲁士王国首创奢侈税。 美国在1991年开征游艇奢侈税,但在1993年8月废止。 奥地利在1998年停止征收奢侈税。 查看详情>>

2011年4月15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针对销售价格或完税价格300万元以上的小客车、游艇、自用飞机(直升机及超轻型载具)等特种货物,以及每次销售价格达新台币50万元之入会权利(不包括可退还之保证金)等课征10%的特销税。 非自用住宅如果在一年内转手,则课征15%的奢侈税;在一至两年间转手,则课征10%的奢侈税。 不动产部分纳税义务人为原所有权人,于销售时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非不动产部分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纳税义务人及课征时点如下: 查看详情>>

高价汽车不应该课奢侈税,因为用高价汽车取代平价车不会增加社会成本;许多社会成本低的奢侈品也不该课奢侈税。 不道德的产品(如珊瑚、皮草、象牙、地点不当的高尔夫球场)是低价也该课奢侈税,甚至应该以刑责制止不当交易,而非到一定价格才开征。 针对一些产品的奢侈税可能违反WTO,会遭到贸易报复。 奢侈税的打房力道可能不足、打击对象不够精确、也太晚了;甚至有建商及投资客将奢侈会转嫁给消费者的案例。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