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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税各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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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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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民国(台湾)
2011年4月15日,《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条例》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并于同年6月1日开始实施。
针对销售价格或完税价格300万元以上的小客车、游艇、自用飞机(直升机及超轻型载具)等特种货物,以及每次销售价格达新台币50万元之入会权利(不包括可退还之保证金)等课征10%的特销税。
非自用住宅如果在一年内转手,则课征15%的奢侈税;在一至两年间转手,则课征10%的奢侈税。
不动产部分纳税义务人为原所有权人,于销售时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非不动产部分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纳税义务人及课征时点如下:
一、产制特种货物者,为产制厂商,于出厂时课征。
二、进口特种货物者,为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于进口时课征。
三、法院及其他机关(构)拍卖或变卖尚未完税之特种货物者,为拍定人、买受人或承受人,于拍卖或变卖时课征。
四、免税特种货物因转让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税规定者,为转让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货物持有人,于转让或移作他用时课征。
五、销售特种劳务者,为销售之营业人,于销售时课征。
征收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主要向持有期间在两年内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房屋及其坐落物(简称房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拥有人。[2]

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新制度实施后,房屋、土地同步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