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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文献最早出现的“公司”一词,乃是1684年福建总督王国安上奏康熙皇帝,报告在厦门扣押了明郑政权的两艘大船,内载“公司货物”。有指公司一词乃是明郑在台湾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接触时翻译其名称中Compagnie而来,当中前缀“Com-”乃是公共的意思。 后来“公司”由发源于闽南、台湾的民间组织天地会所传承。乾隆天地会首领罗芳伯(梅县客家人)在婆罗洲创建了兰芳公司(1777年—1884年),自任大总统;新加坡潮州人陈开顺(1857年逝)在柔佛州的天地会组织称为义兴公司,并在英国殖民当局登记注册。太平天国时期(1851-1864年),闽南和上海的小刀会(天地会的支流),对外也自称为义兴公司。 查看详情>>

法律上之分类 中华民国 无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 有限公司: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在中国大陆,类似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无限公司的企业不称为公司,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护,而是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类似中华民国台湾地区的无限公司。 查看详情>>

法律上之分类 中华民国 无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 有限公司: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在中国大陆,类似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无限公司的企业不称为公司,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护,而是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类似中华民国台湾地区的无限公司。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