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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类
法律上之分类
中华民国
无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之公司。
有限公司: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限责任公司:指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东或政府、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在中国大陆,类似中华民国台湾地区无限公司的企业不称为公司,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保护,而是称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类似中华民国台湾地区的无限公司。

香港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公司组成可分为以下类别: 

公众股份有限公司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
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
无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
信用上之分类
中华民国
人合公司:凡公司之经济活动,着重在股东之个人条件者,为人合公司。此种公司,其信用基础在人(股东),公司能否获得债权人之信用,不在公司财产之多寡,须视股东个人之信用如何而定,此种公司以无限公司为代表。其特征如下:
合伙性浓
股东地位移转困难
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合一
资合公司:凡公司之经营活动,着重于公司财产数额,而不注重股东个人条件者,为资合公司。此类公司,其信用全在公司之财产,公司债权人所恃以安心而与之交易者,唯在公司有雄厚之财产,至于股东之有无信用,公司债权人概置之不问。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按股份有限公司系以聚集多数人之资金,形成大资本而从事于大规模企业经营为目的。因此,股东人数众多,股东个人条件与公司之成立及存续无关,公司犹如专以财产构成之非个人团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为交易时,所注重者非公司股东信用之有无,而系公司财产之多寡。其特征如下:
法人性浓
股东地位移转容易
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
人合与资合公司兼具:凡公司之经营活动,为兼有人合与资合之特性,此以两合公司为代表。两合公司以无限责任股东及有限责任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为倚赖股东之个人条件(人合),而有限责任股东则仅就出资额负担责任(资合)。已立法通过尚未正式施行的有限合伙也有类似的性质。
香港
有限公司 (Limited Company)
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均受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管制。根据公司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均需向公司注册处呈报公司详细资料,以供公众人士查阅。而公司章程是一间公司的主要法律文件,说明公司的权力和内部的规则。这些文件需于公司成立前提交到公司注册处(CR)进行审批。于审批核准后,公司注册署会发出“公司成立证明书(CI)”,待CI发出后,有限公司才正式注册成立。

成立有限公司是一件严谨、专业及文件繁复的事情。

有限公司的“有限”是指“Limited Liability”(有限负债)。虽然负债可以清盘解决,但已投资的资源则无法取回。

无论是成立全新或现成有限公司,都可享有以下多方面的好处:

成立优点
有限公司可享有永久延续性,可世代经营。
股东私人债务,不会牵涉入有限公司持有之物业及财产。
有限公司有法定文件,保障各股东(投资者)之权益,因此容易集合资金。
成立有限公司后,中国、台湾及外国人士向入境事务处申请到香港的商务签证会获优先考虑。
有限公司有限债务,经营生意上风险,一概不会牵连股东私人之物业与财产。
有限公司名称有法例保障,因此不会有完全相同名称,在生意往来时不会被假冒、讹骗,招至严重损失。
以有限公司经营业务,能给与客户、银行家、供应商,一个良好之印象,令信心倍增,有助业务发展。
税务优惠
董事(东主)及其配偶之薪金可作为支出扣除。
以有限公司营业,海外来源之营利是无需缴付利得税。
利用有限公司转让楼宇,可省回大笔之利得税、印花税及律师费。
利得税的税率是16.5%(扣除全部经营费用,纯利润),几乎是全球最低。
可全数扣除支出如楼宇和汽车之分期供款利息,及可享有固定资产之折旧免税额。
投资中国经商人士,利用有限公司签订中外合资协议,海外之盈利可豁免香港之利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