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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基础 > 无薪假

无薪假(No-pay leave or furlough)。狭义而言,泛指在职业场所中,因工作业务或企业获利缩减,而导致劳方必须进行缩减工时,与资方不支付劳方休假期间工资的休假行为。广义的无薪假,则指任何不计薪的休假行为,例如事假、留职停薪、或超过天数限制的病假等。 查看详情>>

名目工时减少;但由于无薪假是裁员的前兆,员工会被告知或暗示在无薪假时若不继续到公司无薪工作,很可能会被优先裁员,而且许多公司会同时进行裁员,同样的工作量会给更少的员工负责;因此实际工时很可能不减反增。有些公司甚至会把无薪假全部排在周六周日,变相减薪。 劳工薪资缩水,在职贫穷人数增加,生育率下降,贫富差距扩大。 查看详情>>

无薪假,必须先透过劳资协商,使劳方在彻底明白后方可实施。(集体协商可以避免“个别劳工难以拒绝资方要求”的弊病,但台湾没有强制集体协商制度,因此实际上是完全由资方决定) 实施无薪假后,劳方的待遇不可低于基本工资,否则劳方可要求资遣。(非自愿失业) 实施无薪假后,雇主不得因无薪假而要员工自付健保费。(台湾) 查看详情>>

台湾 女性劳工的产假不是无薪假,应受劳基法第50条明订保障的有薪假8周(分娩)或4周(怀孕满3个月的流产)。视在职天数是否满6个月而以全薪或半薪计。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