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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结算与凭证 > 了解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 查看详情>>

1、按照来源不同分类: (1)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同外单位发生经济往来事项时,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如发票、飞机和火车的票据、银行收付款通知单、企业购买商品、材料时,从供货单位取得的发货票等。 (2)自制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完成时,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或人员填制的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开工单、成本计算单、出库单等。 查看详情>>

1,原始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和编号;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4,对外凭证要有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 5,经济业务所涉及的数量、计量单位、单价和金额; 6,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 7,经办业务部门或人员的签章。 查看详情>>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使用统一发票,发票上应印有税务专用章;必须加盖填制单位的公章。 2.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3.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要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代替。 4.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5.销售货物发生退口并退还货款时,必须以退货发票、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 6.职工公出借款填制的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 查看详情>>

1.记录要真实 原始凭证所填列的经济业务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即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要求;原始凭证上填列的内容、数字,必须真实可靠,符合有关经济业务的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伪造凭证。 2.内容要完整 原始凭证所要求填列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列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核,签名盖章。 查看详情>>

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规定: 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律职责; 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 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流程 查看详情>>

原始凭证舞弊是指篡改、伪造、窃取、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或利用旧、废原始凭证来将个人所花的费用伪装为单位的日常开支,借以达到损公肥私的目的。 错弊鉴别 不论原始凭证舞弊采用什么方式,其原始凭证上都会直接或间接地表现出以下特点中的一点或几点。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