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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管理会计 >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是一种类似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企业,只是除了“普通合伙人”之外,有限合伙还可以包括“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的法律地位在几乎所有范围与普通合伙企业里的合伙人一模一样。他们拥有经营权、享受预先确定的盈利、而且在债务上承担与普通合伙企业同样的连带责任。通常在法律上,普通合伙人有表见代理权,这可以让他们用自己身份使企业加入契约。 查看详情>>

最早的有限合伙出现于公元前三世纪的古罗马称为“societates publicanorum”。在罗马帝国兴旺时期,这些合伙组织相当于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有上百位投资者、股权可以随意在市场上转让。不同于当代公司是,其中必须有一位能够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在公元十世纪的意大利,此概念被复生称为“commenda”用来促进海运贸易。 查看详情>>

中国 中国大陆有限合伙制度在2006年编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