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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历史
最早的有限合伙出现于公元前三世纪的古罗马称为“societates publicanorum”。在罗马帝国兴旺时期,这些合伙组织相当于现代的股份有限公司:有上百位投资者、股权可以随意在市场上转让。不同于当代公司是,其中必须有一位能够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

在公元十世纪的意大利,此概念被复生称为“commenda”用来促进海运贸易。这些合伙一般包括一位有无限责任的海运商人和一些有限责任的投资者。当时这种制度没有被用来建立长期投资资源,因为其资产保护能力比较差。

1673年让-巴普蒂斯特·柯尔贝尔的政策和1807年的法国民法典巩固了有限合伙概念在欧洲法律里的保护。有限合伙制度于19世纪初期在美国出现,当时法律严格,并不流行。英国在1907年建立有限合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