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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会计科目 > 留置权

留置权(英语:lien;法语:Droit de rétention[1])乃债权人占有他人之动产,而其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于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时,得留置该动产之权,用以偿付一般在法律效力之下产生的债务或税务。 查看详情>>

取得要件 须占有第三人之动产。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须债权之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须其动产非因侵权行为而占有。 须其留置不违背公序良俗。 须不抵触债权人所承担之义务或债务人于动产交付前或交付时所为之。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