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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会中奖税(英语:Income from Contests and Games and from Prizes and Awards Won by Chance),中国、澳门、台湾、日本、韩国皆称作“机会中奖税”、俗称彩票中奖税,是税种之一类,系指凡参加各种竞技比赛或各机关团体、公司行号等抽奖活动,获胜或中奖所取得的奖金或奖品,就是竞技竞赛及机会中奖的奖金或给与。按得奖人为课税单位,并并综合所得税合并申报。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课税率系统。 查看详情>>

若中奖人不属于在国内居住的个人者、或在国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的营利事业。除中奖金额需扣20%之外,另扣所给付金额的20%。 个人取得政府举办的奖券中奖奖金采分离课税,每联(组、注)奖额超过2000元者,按给付全额扣取20%,每联(组、注)奖额不超过2000元者,免予扣缴。该奖金所得均不得再计入综合所得总额申报课税,所扣缴的税款亦不得抵缴或申请退还。 若中奖实物为电视、照相机等,发给时应依下述方法办理扣缴:奖品是由给奖单位买进后再行赠与给中奖人时,给奖单位是当然之扣缴义务人,应按购买奖品的统一发票(含进项税额)或收据的金额,依照上述(二)1、2、规定的扣缴率办理扣缴。如奖品系由给奖单位自行生产制造的,则按奖品成本的金额,依照上述(二)1、2、规定的扣缴率办理扣缴。 若其中奖金额在完税后仍超过价值新台币五千元以上者,则必须缴2%的补充保险费。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