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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管理会计 > 互助会

互助会,俗称“标会”、“做会”或“呈会”,在法律上则称为“合会”,是民间一种小额信用贷款的型态,流行于台湾人、香港和海外一些华人的社群,具有赚取利息与筹措资金的功能。互助会的发起人称为“会首”(或称会 查看详情>>

互助会的起源众说纷芸。有一说指出,互助会起源于福州民间,后来传到温州,这对后来温州商人的崛起有直接的关系,有一说指出,互助会是由东汉的庞德公所发明,但是如何创立却无记载可考。另有一说法指出,标会起源于晋代竹林七贤。由于江苏、安徽等地曾盛行过七人伦会的“七贤会”[1],故又有说起源于此。另外,在敦煌文献的记载中发现,标会可能是在唐宋时期由印度随着佛教东传而来,是一种印度人互相借款的方法。据《新唐书》197卷,学者推测在唐末,互助会已经初具雏形。 查看详情>>

会首起会之后,可以向所有会员收取首期全数会款,之后每期会员所缴交之会款则需交给得标会员。互助会按照会员缴交会款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内标式”互助会和“外标式”互助会: 内标式互助会:得标会员每期应支付金额为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未得标会员则支付起会时约定的会款数额扣除该期得标会员的标金(利息)。 外标式互助会:得标会员 查看详情>>

会员会根据自己的情况对自己何时标会有所期待。以内标会为例,通常急需用钱的人会倾向于先得标,以取得资金,此亦为会首发起互助会的目的。而资金较充裕,并不急于套现的会员,则会倾向于最后得标,因为这样所得的利息最多。也就是说,在会中得标者,在时效、利息各方面都无优势可言,所以多数人不愿意在中间得标,一般 查看详情>>

会首 标会的发起人称“会首”,或称“会头”。会首也可由参与标会的人共同推举产生,只能是一人。标会首期筹款归会首所有,同时会首负有义务召集每期聚会、收取会钱并把交付给该期得款的会员。如有成员违约未按时缴纳会钱,会首须先行垫付,再向该会员追讨。 会脚 除会首之外,其他参与标会的人。 会员 会首、会脚的总称。 标金 查看详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迄今尚未对互助会进行正式的法律规范。因此标会存在于民间,全依靠会员之间的信用来维持,因缺乏明确法律地位,产生纠纷时法律无法给予受害人完全的保护。特别是那种大规模集群性的投机性标会或以骗取会款而设立的恶性标会。一般标会利息上限没有事先限制,标中最高利息者得会钱,而不问其用途和还款收入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