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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收法律 >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在中国大陆境内地区征收的一种用于市政建设维护的税种,其征收的主要依据于1985年2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该税 查看详情>>

历史 自1949年至1979年间,中国大陆的城市建设主要依靠原有的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中央政府下拨的城市维护费作为资金来源。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城市的市政建设增加,使得市政建设资金出现缺口。为了弥补这一问题,同时统一原有的市政资金划拨。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承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先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010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宣布从翌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扩展到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但12月1日前外资企业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查看详情>>

税收优惠 首先,由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同时,为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纳税地点 由于城建税是附加税,所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同时也是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并根据纳税地点适用不同税率。不过如果属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