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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历史
历史
自1949年至1979年间,中国大陆的城市建设主要依靠原有的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中央政府下拨的城市维护费作为资金来源。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城市的市政建设增加,使得市政建设资金出现缺口。为了弥补这一问题,同时统一原有的市政资金划拨。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承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先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010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宣布从翌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扩展到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但12月1日前外资企业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额的计算
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即按照纳税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税额按固定比率进行计算。不过由于各区域的城市建设和所需要维护使用的资金不同,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设置了三档税率:

(一)实际缴纳或代扣代收代缴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二)实际缴纳或代扣代收代缴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三)实际缴纳或代扣代收代缴地非市区、县城、建制镇,以及海上油气田,税率为1%;
计税依据
按照一般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如有免征或减征三种税税额的,城建税也需要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建税。不过,出口环节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的,已缴纳的城建税不再退还。另外,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口环节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的部分,也应当缴纳城建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