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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收法律 > 屠宰税

屠宰税是指屠宰大型牲畜征收的税赋,为中国大陆和台湾曾经的税种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大陆对屠宰税根据1950年12月19日颁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屠宰税”仅适应于以销售为目的对猪、羊、牛等大型牲畜屠宰和销售征收的税赋,之后进行了调整;对部分出售,也须纳税屠宰税,按实际出售部分征收。征税标准以牲畜屠宰后的实际重量从价计征,税率为10%。征税方式多以委托县辖区、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代征。 查看详情>>

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民国32年(1943年)《屠宰税法》制定8条,民国35年(1946年)修正全文9条,民国36年(1947年)修正第2, 3条,民国39年(1950年)修正第7条,民国44年(1955年)修正全文13条,民国51年(1962年)修正全文18条,民国76年(1987年)废止18条。《屠宰税法》历次版本第一条规定各县(市)征收屠宰税,依本法之规定。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