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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屠宰税法
中华民国屠宰税法
在中华民国管辖区域,民国32年(1943年)《屠宰税法》制定8条,民国35年(1946年)修正全文9条,民国36年(1947年)修正第2, 3条,民国39年(1950年)修正第7条,民国44年(1955年)修正全文13条,民国51年(1962年)修正全文18条,民国76年(1987年)废止18条。《屠宰税法》历次版本第一条规定各县(市)征收屠宰税,依本法之规定。民国36年以及民国39年版本第二条规定应税屠宰牲畜是猪牛羊骡马五种,但其他版本第二条规定应税屠宰牲畜是猪、牛、羊三种,没有骡或者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