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换言之,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2)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退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否则,不能办理退汇。
(3)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机器工时比例法的概念
企业筹资的动机
定义
附加税的账务处理
附加刑的种类
产品标准产量比例法的概念
企业筹资的动机产生
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