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机器工时比例法的概念
企业筹资的动机
定义
附加税的账务处理
附加刑的种类
产品标准产量比例法的概念
企业筹资的动机产生
战略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