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起,考试科目由原《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5科调整为《资产评估基础》《资产评估相关知识》《资产评估实务(一)》《资产评估实务(二)》4科。为保证考试科目调整平稳过渡,原5个科目考试形式继续保留1年。
1.首次报名人员及未取得任意一个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非首次报名人员,参加新科目考试。
2.2012年至2016年取得部分考试科目合格成绩的,可按照以下两种情况选择其一进行报考:
(1)按照原来5个考试科目要求,参加剩余科目的考试。若考试结束后仍未全科通过,则有效成绩对应转换至新科目。(转换方法详见下表)
原考试科目 |
新考试科目 |
资产评估 |
资产评估基础 资产评估实务(二) |
资产评估 机电设备评估 建筑工程评估 |
资产评估基础 资产评估实务(一) 资产评估实务(二) |
财务会计 经济法 |
资产评估相关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