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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收法律 > 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曾设置的副部级直属机构,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 历史 1986年2月,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决定,组建国家土地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查看详情>>

国家土地管理局机关有办公室、地籍管理司、土地利用规划司、建设用地管理司、政策法规与监督检察司、计划财务司、科技宣教司等七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协调行政管理工作,指导队伍建设,与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事宜。 地籍管理司: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制订土地相关办法标准,地籍技术规程,查处土地权属纠纷等事宜。 土地利用规划司:组织编制和指导地方土地利用相关规划、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等事宜。 建设用地管理司:负责全国城乡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和出让的统一监督与管理等事宜。 查看详情>>

主要职责 拟订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组织编制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省级制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主管全国的土地征用、划拨; 检查、监督土地利用情况;负责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重大案件等; 提出深化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改革措施; 主管土地管理科学技术工作、土地管理宣传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土地管理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