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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台湾省政府依据《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开设劳工保险。在早期施行时,劳工保险制度层面属于台湾的地方性制度,并且委托台湾人寿劳工保险部负责劳工保险的业务。最早保险制度保障的内容仅包括伤病、残废、生育、死亡与老年等给付。 1956年,《台湾省劳工保险办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后,新增疾病项目。 查看详情>>

1958年7月,中华民国政府进一步颁布《劳工保险条例》,在这之后劳工保险便成为了全国性的制度。 1960年4月16日,台湾省劳工保险局成立,并且安排中央主管机关和地方主管机关分别为中华民国内政部与各地方政府社会处负责。 1994年6月23日,行政院通过《劳工保险条例》。 查看详情>>

经由公司行号投保保费负担比例: 劳工负担20%,雇主负担70%,政府负担10%。 经由职业工会投保保费负担比例: 保险人负担60%,其余40%由政府补助。 而金融商品投资损益为辅助财源,不足之处由全民买单。 查看详情>>

投保年资合计满1年,男性年满60岁或女性年满55岁退职者。 投保年资合计满15年,年满55岁退职者。 在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25年退职者。 投保年资合计满25年,年满50岁退职者(不必在同一投保单位)。 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5年,年满55岁退职者。 一次请领老年给付的计算标准: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