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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历史
历史
1958年7月,中华民国政府进一步颁布《劳工保险条例》,在这之后劳工保险便成为了全国性的制度。

1960年4月16日,台湾省劳工保险局成立,并且安排中央主管机关和地方主管机关分别为中华民国内政部与各地方政府社会处负责。

1994年6月23日,行政院通过《劳工保险条例》。

1996年7月1日,原本负责机关改隶属于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并且更名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劳工保险局”。

2014年2月17日,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正式升格为中华民国劳动部,劳工保险局更名为“劳动部劳工保险局”。

劳保对象
分别为私人部门群体【含负责人(自愿投保)、员工(15岁~65岁的劳工强制投保)】、非营利组织与宗教群体(包含慈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