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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相较于个人储蓄,有风险分担的功能。 社会保险的财源来自于保费,与公医制度、福利服务、社会津贴、社会促进等主要仰赖税收等不同。 社会保险的财务采行随收随付制(pay-as-you-go),与商业保险不同 社会保险的目标在维持正常生活水准,与仅提供最低生活水准之社会救助不同。 查看详情>>

这样的发展可以归属于德国传统社会团结观念,最重要的角色则莫过于奥托·冯·俾斯麦首相与其同僚、政治家及学者的贡献。特别是,如此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来自于俾斯麦所面对的政治与经济挑战。为发展德国经济,俾斯麦迟疑于增进劳工的权利,但为减少当时社会主义党人带来的政治压力,俾斯麦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因此,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并非来自于爱,而是基于恐惧。今后,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社会政策的国家,所遵守的即是由此发展的俾斯麦社会安全模式。 查看详情>>

社会保险在多数国家的实施植基于不同的风险类型。例如在德国有五大社会保险,分别为健康保险、劳灾保险、年金保险、失业保险与长期照护保险,且均奠基于风险之上。 然而在一些国家与地区,社会保险主要保护特别领域的个人与劳工。以台湾为例,则具有奠基于职业的系统,例如劳工保险、公教人员保险与军人保险。此外,另外有一个植基于风险的系统,即全民健康保险。 查看详情>>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深受英国影响,独立后仍大致沿用1601年英国济贫法等制度应对社会需求。惟美国基于个人主义思维,对失能或死亡导致所得中断的社会问题,主要由慈善事业与雇主责任承担,以避免人民对政府政策过度依赖并促其自立。 然而美国对社会保险的消极态度,在经济大恐慌时深受考验。当时众多私人保险公司倒闭,使人民因所得中断的经济不安全更加恶化。为解决此等问题,国会于1935年通过社会安全法案,作为罗斯福总统新政的重要内涵。此法案虽以社会安全为名,实质上主要内容则为社会保险,尤其联邦政府执掌的老年、遗属保险,加上1956年纳入之失能保险(OASDI)。又此一法律虽也提及劳灾保险与失业保险,但实际内容则委由各州自行订定。目前此以年金保险为核心的老年、遗属与失能保险,为美国退休者可以颐养天年的最大屏障。 查看详情>>

原则上社会保险主要的财务来自于保费,因此并不会造成国家的财政负担。社会保险具有奠基于强制性征收保费,与代间契约的随收随付财务结构。代间契约本来意指所有的退休人员均由工作世代所扶养,但现在已经发展至三代契约,亦即老年人与儿童及青少年均须由工作世代所扶养。 惟在实际制度上,国家通常会基于社会国原则的理由给予社会保险制度一定程度的补贴,例如依据德国社会法法典第六编第213条,联邦政府须补贴德国法定年金保险每年支出金额的25%。此外,在台湾的劳工保险与全民健保中,依被保险人之职种与身份之不同,也存在不平等的保费补贴问题。就此,除应使国家之补贴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外,若制度中国家补贴比例越高,当然就会减弱其制度中的社会保险特性。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