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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百科
首页 > 会计科目 > 破产

破产(英语:Bankruptcy),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系列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 破产的英文名称(Bankruptcy)演变自意大利文banca rotta。banca rotta意为“崩坏的银行”。相传此名称可追溯到热那亚共和国时代的传统。当时若有钱币兑换店资不抵债,其柜位就会被砸破,但亦有历史专家认为此仅为比喻而已。 查看详情>>

重整或债务重组:破产者在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下可继续经营,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重整计划中破产者可以请求减免某些无力履行的债务或契约,或者改变偿还方式,并给出继续经营和偿还债务的计划。如果债权人投票通过重整计划则破产者有可能重新恢复经营,否则可能会进入清算程序。在许多情况下,允许仍有盈利潜力的企业继续经营可能会获得比单纯拍卖其资产更多的收益,从而使破产者和债权人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好的结果。有时,这也被称作破产保护。 查看详情>>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24年(1935年)7月17日国民政府制定《破产法》全文共159条。 其中第1条指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者,依本法所规定和解或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债务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为不能清偿。 适用的人之效力有下述几点(根据第3条): 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执行业务之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其他法人之董事或与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债务人或破产人之法定代理人、经理人或清算人。 遗产受破产宣告时之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