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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规定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24年(1935年)7月17日国民政府制定《破产法》全文共159条。

其中第1条指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者,依本法所规定和解或破产程序,清理其债务。债务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为不能清偿。

适用的人之效力有下述几点(根据第3条):

无限公司或两合公司执行业务之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
其他法人之董事或与董事地位相等之人。
债务人或破产人之法定代理人、经理人或清算人。
遗产受破产宣告时之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在中国大陆,企业破产与企业关闭、企业倒闭不同。企业破产是法律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有严格法律程序,必须由人民法院宣告并主持破产清算。而企业关闭、企业倒闭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偿还所欠债务清盘解散。例如,1998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决定关闭海南发展银行,但由于难以处理好法人存款等历史遗留问题,海南发展银行一直处于“死而不灭”的状态,既不清盘也不破产。

依照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目前破产仅限于企业法人,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美国
《美国法典》的破产法典(Bankruptcy Code, Title 11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规定了6种类型的破产:

第7章:个人或企业的破产清算
第9章:地方政府破产
第11章:个人或企业的债务重组(此项较少有个人使用)
第12章:农民或渔民家庭的债务重组
第13章:个人债务重组
第15章:在美国执行的外国破产案件
与中国相比,美国的破产法适用范围更广,不仅法人,个人甚至地方政府都可以申请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