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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审计 > 监察人

监察人(英语:Supervisor),是采双轨制公司之职务,其单独代表着公司监察权,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监督及公司会计的审计。 组成 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设置一位监察人,至于公开发行公司,监察人则必须要有两人以上,而依据上市审查准则,上市公司的监察人,人数需至少三人。 查看详情>>

募股设立时的调查与报告 调查公司业务与财务状况 得列席董事会陈述意见 通知董事会停止违法行为 核对会计表册及提出报告 查看详情>>

代表公司 在一般情况下,是由董事长代表公司,而在以下例外情形,监察人有权代表公司: 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以及律师,而因为委托行为是代表公司,因此其委托为公司的委托行为,其所需费用公司负担 代表公司与董事诉讼,而诉讼包括所有刑事、民事诉讼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而这里所指的董事也包括董事长 应部分股东要求,代表公司对董事提起诉讼 查看详情>>

有些公司并非采取行董事及监察人双轨制,而是采行单轨制,而在单轨制的公司之中,依据证券交易法,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并规定人数不得少于三位,由其中一位担任召集人,且应至少一位独立董事具备财务或是会计专长。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