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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产生
监察人(英语:Supervisor),是采双轨制公司之职务,其单独代表着公司监察权,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监督及公司会计的审计。

组成
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至少要设置一位监察人,至于公开发行公司,监察人则必须要有两人以上,而依据上市审查准则,上市公司的监察人,人数需至少三人。

资格
根据中华民国公司法,所有监察人中,须至少有一位于中华民国国内有住所,现行的公司法已于2001年修订,取消监察人需具有股东身份的限制。公司法亦禁止了监察人兼任公司任何职务,包含董事、经理人或其他职员。根据中华民国证券交易法,监察人与其余监察人以及董事间,必须至少一位不得具有配偶亦或是二亲等之内的亲属关系,而上市公司及上柜公司监察人成员还另须符合上市柜审查准则的独立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