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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税收法律 > 地价税

中华民国基于孙文三民主义中的“照价征税”“涨价归公”等主张,于1947年所制定宪法第143条中,规定对私有土地的持有及出售分别课税。其中对土地的持有,课以地价税。属于地方税,由各直辖市或县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地方政府支用。 依照三民主义平均地权的设计,地价税是以地主自行申报的地价作为税基,地主为了少缴税,不会把地价申报的太高。但申报的太低,又怕政府以申报的地价进行征收,于是就会诚实申报。这种方式是为了解决早年评估技术不发达,导致地价难以决定的问题。此外,地方政府每二年会重新规定地价(也就是公告地价),若是地主没有申报地价,则以公告地价的八成为申报地价,作为地价税的税基。 查看详情>>

法源依据 在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中,便在民生主义部分提到了平均地权概念,主张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和地价税法;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所报价收买之。自报价后,土地所增加的价值,归诸公有(“涨价归公”)。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身上。其中孙中山提出涨价归公方面,认为“从定价那年以后,那块地皮的价格再行涨高,各国都是要另外加税,但是我们的办法,就要以后所加之价完全归为公有。因为地价涨高,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推到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但对如何实施涨价归公,国父遗教中并没有更具体的说明。 查看详情>>

一些批评认为台湾地方政府为了派系选票考量,罔顾国父遗教及历年税改会议与监察院所提出“轻土增税重地价税”的建议,刻意压低地价税等持有税,降地囤地养地成本,方便土地炒作。这不但与民生主义“以地价税作为政府主要财源”的精神背道而驰,同时也导致地方财源枯竭,每年必须仰赖大量中央补助,扭曲国家资源分配。有学者认为孙中山的涨价归公,属于其独创的“照价收买制”(照价收买,公买公卖为主,地价税为辅),与台湾现行的土地增值税制不同。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