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依据
在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中,便在民生主义部分提到了平均地权概念,主张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和地价税法;私人所有的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于必要时依所报价收买之。自报价后,土地所增加的价值,归诸公有(“涨价归公”)。目的在防止土地集中在少数人的身上。其中孙中山提出涨价归公方面,认为“从定价那年以后,那块地皮的价格再行涨高,各国都是要另外加税,但是我们的办法,就要以后所加之价完全归为公有。因为地价涨高,是由于社会改良和工商业进步。”“推到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但对如何实施涨价归公,国父遗教中并没有更具体的说明。
涨价归公的主张早见于约翰·密尔。其著作《政治经济学原理》中就提到对土地买卖的资本利得加以课税,因为地价上升是由地主改良及社会改良所致。所以扣除地主改良所增值的部分,应该完全归还给全社会。但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在于:如果将地价上涨部分全数归公,在土地持有成本(利率及持有税)低的时候,地主便没有出售土地的动机,造成闭锁效果。如果地主永远不卖土地,没有买卖的行为,涨价便无从归公,而地利依然归私(地主仍然享受公共投资而无需付额外成本)。此外,土地增值税与利得税,在持有成本低的时候,也会发生转嫁效果:如果税负不能转嫁给买方负担,则地主宁可不出售,这样反而导致地价上涨。
另一方面,亨利·乔治对于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影响主要是土地单一税论,亦即政府应以地价税(land value tax)作为单一收入,而停止征收其他杂税。孙中山曾指出“中国行了社会革命之后,私人永远不用纳税,但收地租一项,已成地球上最富的国 。”并曾在多次演讲与民生主义第二讲中提倡以地价税作为政府主要税收。亨利乔治的土地单一税论并非异想天开,多位当代经济学家如米尔顿·傅利曼及威廉·维克里等人就指出地价税为“最不坏的税”与“最好的税”。由史迪格里兹所证明的“亨利乔治定理”,近年来更被学者喻为“地方财政金律”(The Golden Rule of Local Public Finance)。
制定沿革
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6月30日公布《土地法》,在第四编“土地税”中,有地价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规定,为地价税之始。对日抗战期间,因为人口移入后方各城市,地价高涨,原《土地法》规定也有未尽妥善之处,于是在1941年12月11日公布《非常时期地价申报条例》,修正土地法中关于地价税的相关规定,一方面制止土地垄断与投机,一方面也充裕战时财政收入。1943年,该条例名称修正为《战时地价申报条例》,并于次年3月28日公布施行。1945年战事结束后,这些因应战争时期颁布的法令不再适用,于是1946年修正公布《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
1954年8月,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实施都市平均地权条例》,指定台湾为实行区域。由人民自动申报地价,政府照价征税,涨价归公,皆用作兴办扩大社会福利事业及九年国民义务教育之用。1964年1月,立法院通过“都市平均地权条例”。7月台湾省实施都市平均地权,公告地价;并决定以增收之地价税,作为推行民生主义社会福利政府之财源。
平均地权条例虽然将当时土地法关于规定地价、及征收地价税与土地增值税之规定修正纳入规范,但在中华民国当时的赋税体制中,其他的税目都立有单独税法处理, 只有土地税是散见于数种法令,对税捐稽征机关及纳税义务人都相当不便。1970年3月,行政院前赋税改革委员会拟订《土地税法》草案,但因为全面实施平均地权之立法原则尚在研议而延后施行。1977年2月2日,平均地权条例修正案公布后,该草案在同年7月14日公布施行,自此土地税之征收始有完整之税法依据。
1986年6月29日,平均地权条例再次修正,同时因为经济发展,土地问题日趋复杂,旧法已不敷需要,于是1989年再次修正土地税法,并于同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在此次修正中,地价税的税率调降,同时扩大了事业用地的地价税特别税率适用范围。
地价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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