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臣百科欢迎您! 理臣:理臣教育官网 理臣咨询官网
400-835-0088
会计百科
首页 > 税收法律 > 筵席税

筵席税为中国设立的税赋之一,属于对举办筵席者征收的一种特种消费行为税。中国的筵席税依据为1988年9月22日颁布的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范围指在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消费的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计价;居民家庭和营业场所(如单位职工食堂等)自办的筵席不征税;征收的起点为250元;税率为15%—20%,征收方式由商业服务场所代征代缴。 查看详情>>

历史 1951年初,原政务院颁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中曾把筵席作为一个税目,对在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者征税,在当时经历战乱之后恢复经济、限制过份消费、促进节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一定作用。1952年底为简化税制,对筵席不再单独征税。 背景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追求高消费的不合理倾向,特别是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现象屡禁不止;社会上讲排场、比阔气、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大摆宴席的风气蔓延;故设立该税种初衷,目的是引导合理消费,制止腐败、反对公费请客。 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