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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介绍
筵席税为中国设立的税赋之一,属于对举办筵席者征收的一种特种消费行为税。中国的筵席税依据为1988年9月22日颁布的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范围指在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消费的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计价;居民家庭和营业场所(如单位职工食堂等)自办的筵席不征税;征收的起点为250元;税率为15%—20%,征收方式由商业服务场所代征代缴。

根据分税制改革的要求,自1994年1月1日下放至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