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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权益实体判定标准
根据FASB ASC 810-10,即原第46号修订案(修改版),当某个实体符合下列三条标准中任一条时,可被认定为VIE。

风险权益不足以支撑该实体的活动(如:该实体的资本化不充分、股东权益的所有人并无实质投票权,等等);或
风险权益的持有人作为一个整体,不足以控制该实体;或
该实体的经济行为与投票利益不一致(即“反滥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