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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会计档案移交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5.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原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