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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查看详情>>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 查看详情>>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会计资料整理、归档、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查看详情>>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4).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5).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原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查看详情>>

(1).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上签名或盖章。 (2)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原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数据平台一并移交。 查看详情>>

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借出:(1)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2)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查看详情>>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查看详情>>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 查看详情>>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查看详情>>